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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讲】第二十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综述(四)|学术论坛(三会场):司法实务中的法律方法

发布日期:2025-06-23 浏览次数:

2025年6月21日下午15:10,第二十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之学术论坛(三会场)于广东培正学院第五教学楼103课室举行,本会场主题为“司法实务中的法律方法”。

学术论坛(三会场)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副教授温雅琴担任主持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任卉、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尤婷、广州航海学院海事法律与交通管理学院讲师严文俊担任评议人。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黄城作题为《中外人工智能辅助审判实践效应比较与反思》的发言。先是简要介绍当前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的实践情况:国内包括全国层面的有关实践,也包括北京、上海、河北等地的有关实践;而国外则以美国的有关实践居多,间以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实践。对中外人工智能辅助审判实践效应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其存在一个共同点和四个不同点。应用目的相同,都是追求准确和效率,本质上都是一种“技术赋能”。不同点一是实践丰富程度不同,国内实践更加丰富;研发与应用的路径不同,国内是自上而下,国外是自下而上;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地位不同,国内法官作为监测者,国外的人工智能则更像法官的助手;高校理论界参与程度不同,国内高校理论界参与度不足,国外较为积极。对此,我国应借鉴相关域外经验,更加注重基层法院和法官的现实需求,更加尊重法官审判的自主决定权,并加大高校理论界的参与。

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讲师黄秋艳作题为《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的所有权保留法律构造》的发言。其选题以《民法典》实施为背景,探讨所有权保留制度逐渐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转变下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理论争议。其以功能主义担保观为切入点,聚焦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构造。功能主义下的担保构成论,包含特别质权说、担保权益说、担保物权说三种主流学说,三种理论均试图破解形式主义困境,但受制于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的两个主要变革:扩张担保合同范围和引入价款债权抵押权,均体现了担保功能主义。《民法典》第388条为其担保功能预留空间但未明确其担保物权属性,物权变动上,采附条件移转模式,通过拟制交付实现所有权过渡,登记产生对抗效力。基于功能主义视角,再解释所有权保留中卖方的取回权与买方的回赎权,并进行法律构造,协同实现担保功能。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张贤晔作题为《图尔敏论证模型下已决事实得以免证的理论证成与规范构造》的发言。其研究的问题是“已决事实如何得以免证”,已决事实得以免证规则的法理基础久有争论,理论的不统一有碍实践中法官的规范适用。事实认定是一个经验推论过程,而已决事实得以免证规则便是一种经验推论规则的成文法化。要跨越“已决事实”与“后诉裁判中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实质鸿沟,可以引入图尔敏模型来建立可靠的推理链条:法定程序中通过诉讼证明活动促使各主体形成的满足证明标准的事实共识,具有法律真实,可以作为凭证W;基于诉讼实践和司法传统形成的对“程序保障”和“自我责任”的共识,可以作为支撑B为凭证W的“普遍可接受性”提供支撑和保障;考虑到法律真实的“盖然性”,限定词Q表述为“一般”进行效力提示;反驳R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已决事实不存在”或“相反事实成立”。在此逻辑下,从“主张责任”“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三方面建构已决事实得以免证规则的适用范式。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 综合业务部主任傅敏龙作题为《人工智能背景下法律推理模型建构路径》的发言。其提出电子法官是现实中最热门,最需要的一个工具,所以本报告在解决这个现实问题。第一部分分析了法律推理的技术演进,传统的法律推理模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要做到与时俱进。第二部分探讨了法律推理模型的技术架构,重点关注和传统有什么显著不同。第三部分构建推理模型的具体路径。第四部分则是探讨存在的挑战与对策。区别于传统法律推理模式,人工智能赋能的现代法律推理呈现出知识表征多元化、推理过程可解释化、决策结果可验证化等特征。因此,构建适配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推理模型成为推动法律智能化的关键突破口。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宁军事法院院长黄民汉作题为《智能司法裁判系统的法律推理逻辑完善探究----兼论“电子法官”的构建》的发言。其认为军事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问题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也是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基石,更是人民军队法治建设基础的关键变量。首先探讨了电子法官的必要性,通过例举现实中挪用公款和以借为名的受贿案例,充分介绍了电子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中的关键作用。从时代发展来看,如果电子法官能够帮助处理琐碎问题,将能大大提升法官的效率。从可行性来看,数据的规模和精准程度决定了电子法官开发的质量,且概念要足够精准,再有则是系统要足够智能,特别是价值判断的逻辑要准确。鉴此,恳请各位理论专家将目光聚焦于法律推理这一核心环节,探索如何在这类文书中建构更加清晰细致的法律说理链条,使裁判过程更显穿透力、结论更具说服力、论证更富感染力,开出管用贴切的良方,切实提高电子法官的裁判文书质量标准和说理水平,为我国法治实效锻造铮铮文书铁骨。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欧玥皎作题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裁判规范分析一兼论缺省逻辑在裁判中的应用》的发言。其提出当前实践中基于《民法典》第1197条作出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裁判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主要问题在于“知道”与“必要措施”标准模糊,具体案件证明责任分配不明,导致责任认定的公平性和一致性难以保障等问题。为应对上述问题,首先应引入来自计算机领域的缺省逻辑理论,解决事实不完全情境下如何进行规范分析的难题。从裁判规范的视角出发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细化要件事实的层次划分,进而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认定框架。在此基础上,优化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动态调整“必要措施”的标准,并提出操作性裁判规则的设计方案。最后,通过完善立法解释使之适配司法适用,为裁判实践提供制度指引与理论支持。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佳佳作题为《论人工智能辅助法官价值判断的实现路径》的发言。其从问题提出,到问题分析,再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分享了如何在交往理性视角下通过似真推理与概率推理事实进行事实认定的研究成果。逻辑判断与价值判断共存于法律推理之中,人工智能在赋能法律推理的过程中,不能仅关注逻辑判断而忽视价值判断,事实上隐含于规则内的价值判断已经随着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被有意或无意地随之使用。从司法制度的有效落实、不同观点的理由辨析。从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看,人工智能辅助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已具备现实可能。但当前人工智能赋能法官价值判断依然存在一些现实障碍,主要体现在理念、司法和技术层面。为了解决前述问题,在理念层面,需搭建公众和人工智能赋能价值判断时的信任、平衡价值判断的主观性认知和客观性标准;在司法层面,需界定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场景、明确价值判断的功能;在技术层面,需发挥不同法律智能系统的合力、更新迭代人工智能的算法。

汕头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芊骞作题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适用进路》的发言。其提出人工智能在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法律检索、案例分析、在线诉讼、智能裁判、智能管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司法辅助作用,有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提高法律推理的效率,成为高效司法的重要手段。在案例和法律检索方面,相较于过去根据语意进行关联检索,人工智能就像是给法官配了一个智能助手。同时人工智能还能用于智能管理,相较于纸质卷宗,电子卷宗显著提高流转效率。分案方面人工智能能够以随机为主指定为辅,提升效率同时更加公平公正。在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能够进行类案推送等方式提升法官判案效率。但智能技术在辅助司法裁判的同时也带来了在线诉讼正当性风险、智能裁判可信性风险、智能管理安全风险等一系列问题,并有可能限制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因此,需要针对性制度建设和配套措施保障司法实践在享受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的同时有效规避其可能带来的一系列不确定性风险,实现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提升司法效力的价值目标。

学术论坛(三会场)与会专家


在评议环节,三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评议意见。

任卉副教授先是对黄民汉院长的报告进行评议,她表示黄院长的文章对于实践的关注十分到位,也有相当多的理论创新,构建了电子法官在法律逻辑升级的具体路径,但报告最后的建议部分可能在技术论证方面还存在不足。然后对欧玥皎博士的报告进行评议,提出欧博士的论文创新性在于选题,研究方法也符合今天上午张教授提出的“法律逻辑方法分析裁判规则”理念,文章中提出优化责任分配的三层要件也很有启发。但不足之处在于数据的支撑还不够完善,只有四个案例,其他案例的数据分析可以作为实证基础。

尤婷讲师对八场报告进行总体评议。她表示今天论文汇报的选题都很新,集中在人工智能领域,紧扣当下的现实问题。人工智能能够进行大规模的检索分析,能够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当前国外的电子律师和国内的deepseek在复杂问题分析甚至是一些简单的价值判断都有很成熟的实践经验。汇报文章选题的研究思路很清晰,例如欧博士从提出问题到分析问题再到解决问题。研究论据也很丰满,有数据有案例。研究不足的共性问题在于:其一是观点不突出,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没有说清楚;其二是论述不充分,如何阐述论证问题还值得完善;其三是文题不一致,即内容和各级小标题要文题一致;其四是论证时要对支撑资料进行归纳梳理,不能只是进行堆砌;最后是一些形式性的问题,不能一段只有一句话,要符合写作的规范要求。

严文俊讲师首先对黄秋艳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他表示黄老师的选题很有新意,值得研究和探讨。在以往的民法物权理论中,所有权变动就在交付之后完成,而黄老师的文章对于法律问题的探讨比较全面。在此基础上提两个问题,其一是对于形式主义的讨论不到位,其二是对于司法实践的关注还可以加强。然后点评黄城老师的报告,认为其论文论据和引用的文献很全面,对于论证思路也比较赞成。但有几个地方值得商榷:其一是电子法官冲击了以往控辩审认定的法律程序,庭审的事实认定需要言语交互的论证过程,如果以人工智能代替,这个交互的过程就丧失了,如何解决审判的亲历性缺失问题;其二是人工智能如何帮助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其三是算法歧视的问题如何解决,还有如何防止法官怠于履行价值判断的法定职责。最后对张贤晔法官的报告进行点评,认为其报告对于免证事实背后的法理根基讨论很有意义和价值,整体的论述也很好。同样提出了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其一是已决事实多大程度能被我们所信任?其二是从规范理论来说,真理共识论是否会和其他规范理论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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