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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讲】第二十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综述(二)|学术论坛(一会场):数智时代的法律推理

发布日期:2025-06-23 浏览次数:

2025年6月21日下午13:30,第二十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之学术论坛(一会场)于广东培正学院第5教学楼102教室举行。本会场主题为“数智时代的法律推理”。

学术论坛(一会场)由湖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求索》杂志社编辑段泽孝担任主持人,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武飞、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娅琴担任评议人。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作题为《社科方法论在著作权疑难案件中的运用》的发言。他指出法官在处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新型著作权案件时,应突破传统裁判思维,采用经济分析和后果评估等社科法学方法。独创性认定应基于作品稀缺性和社会价值,对AI生成内容等供过于求的作品需提高保护门槛。裁判需权衡保护成本与创新收益,避免“一刀切”保护。同时要灵活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平衡创作者权益与公共利益,使版权法既能激励创作,又能促进知识共享。

北京警察学院讲师苏泽琳作题为《从相关到可信:区块链证据的成证逻辑》的发言。她指出区块链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需建立科学审查体系,既要肯定其防篡改优势,也要警惕技术迷信。区块链证据需经过"三阶审查":相关性阶段需证明上链前后均真实;可采性阶段要排除真实性存疑或侵害人权的证据;证明力阶段需承认单一证据仅能保证链后真实性。她建议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优化质证程序,并创新裁判方法,将溯因推理与演绎推理相结合。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讲师金彦宇作题为《类比推理及其在类案同判的运用》的发言。他指出类比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温和理性力”,是实现“类案同判”司法原则的关键方法,其运作包含比较和推理两个关键环节:首先需要精准识别案件事实的异同点,进而判断关键相似性。最后强调类比推理为类案同判的具体开展指明规范方向,因此类案同判对它的运用是正当且必要的。

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讲师魏翔作题为《回溯、最佳解释与设证》的发言。他指出设证推理作为法律逻辑的核心方法,其核心特征在于可废止性与可接受性,这一理论既承袭了皮尔士回溯推理的假设传统,又契合了司法实践中对证明效力的严格要求。为保障推理的严谨性,设证推理必须遵循“假设生成-竞争比较-最佳选择-行动指引”的四阶段论证程序,并通过论证型式与批判性问题的结构化设计来强化其系统性。在司法裁判中运用设证推理时,既要保持法律推理的规范性要求,又需兼顾个案处理的灵活性,建议通过设置批判性问题来检验推理环节的合理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沈李作题为《有理由支持法律规范的动态体系化吗?》的发言。他指出法律规则与评价性法律概念的模糊和法律规则与最佳化道德考量之间的差距的二重困境,而动态体系论以“固定要素”“要素满足”“要素协动”的方式,重构了法律规范的传统结构,以期帮助人们实现“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的统一。但是动态体系论存在误解了法律规则的性质、高估了法律论辩规则的功能、存在冗余化危机三大缺陷,建议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通过引入经济学分析等外部资源来弥补法律适用的不足,而非盲目追求每个案件的个案正义。

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金禹作题为《指导性案例如何解释描述性概念》的发言。他指出法律概念存在“核心明确、边缘模糊”的特性,指导性案例应通过文义解释明确概念核心,借助目的解释把握边缘范围。当前指导性案例存在两大问题,即核心解释不足影响说理效果和边缘判断偏差制约案例扩展适用,可以通过“双轨制”改进方案,如方法论上构建"核心到边缘"递进解释模式;制度上优化案例遴选机制,增设"法律方法运用"专题案例库。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曾琳雅作题为《实质正义考量下法律演绎推理的大前提修正》的发言。她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中严格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不公,如最高法指导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机械适用《刑法》可能得出违背实质正义的结论。她强调平衡“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的重要性,并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和实践操作性的中国方案。

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余知澄作题为《董事勤勉义务的公理化描述——基于 Fuzzy 推理的逻辑表达》的发言。他提出在研究中创新性地运用模糊数学方法解决董事勤勉义务认定难题。现行《公司法》第180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过于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客观评价标准。为此,研究提出基于Fuzzy推理的四步解决方案,以突破传统法律推理的局限,通过数学建模将主观判断转化为可量化的要素分析。

学术论坛(一会场)与会专家


在评议环节,两位评议人逐一对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细致而中肯地点评。

武飞教授认为熊教授的报告展现了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并期待熊教授后续将研究与实际应用相结合。针对苏泽琳老师的发言,武教授对区块链技术对证据的真实性与相关性产生了冲击的观点表示认同,并提出了一些建议。针对金彦宇老师的发言,武教授认同在类比推理中不同和相同是同样重要的问题,建议金教授可以针对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武教授还对魏翔老师的观点表示认同,同时也提出按照逻辑习惯将标题中的“最佳解释”放在“设证”之后的建议。

黄娅琴教授将沈李同学的汇报中动态体系论与民法中的动态系统论进行比较,支持此理论是弥补要件加效果的不足的有效方法,期待其可以深入理解部门法中的动态体系论。针对张金禹同学的汇报,建议其展开介绍研究目的与意义,有针对性地提出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针对曾琳雅同学的汇报,建议其进一步提炼和概括主旨标题统摄全文。针对余知澄同学的汇报,黄教授认为文章展现了该领域的研究现状,用了新公式进行分析,期待其可以围绕相关公式应用于董事勤勉义务认定的实践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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