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1日下午15:30,第二十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之法律方法青年论坛(四会场)于广东培正学院第五教学楼103课室举行,本场为法律方法青年论坛。
学术论坛(四会场)由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龙开祥担任主持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陶文泰、广东外贸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杰担任评议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焱坤作题为《法律能面向未来吗?——基于法律人思维的反思》的发言。王焱坤博士生首先梳理了学者们对法律人思维的讨论,近十年学界对于法律人思维的讨论有了初步共识,但对于真正的法律思维到底是什么依然有争议,根本原因在于普遍忽视了法律人思维背后所蕴含的完整理论图景。最终图景:道德-法律-法律人-推理-裁决。一旦将这一图景完整呈现,由碎片化理解所引发的种种困惑将烟消云散。从根本上看,法律因道德授权而具备了正当为他人施加义务的权力;然而,只有人类有能力行使权力,因此法律只有借助法律人才能具备这种能力。同时,为了使法律人的权力行使又是正当的,其本身就只能传达法律的判断。具体而言,法律人以裁决的形式将一般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而“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必然涉及推理。因此,法律人思维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推理。在这一推理过程中,法律得以发展,具备了面向未来的能力。
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倬瑀作题为《数字时代法律系统的自我重构与疑难案件的推理困境》的发言。张倬瑀博士生以联结主义进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法律系统,尤其是疑难案件的推理提出新挑战与启示。法律系统通过法典化与法教义学实现规范抽象化与系统封闭性,重构自身以应对社会复杂性。而联结主义进路的大语言模型,对法律系统进行进一步的模拟构造,利用统计学习等手段,捕捉法律概念的统计关联,可辅助进行争点识别、生成类型化规则等初步的教义学建构。然而,其历史数据驱动的统计本质导致根本局限:难以自主重构自身推理框架,难以处理须实质性修正基础价值序列一类的疑难案件。此局限反向揭示法律系统的本质特征:法律系统的生命力源自应对疑难案件时所实现的“自我重构”。疑难案件作为外部性事件,促使系统暴露其自指悖论,推动系统的“自我重构”又依赖于系统外社会共同体的思潮变迁、实践以及事件。理解联结主义进路在疑难案件中的能与不能,是把握数字时代法律系统与社会关系的关键,有效的“人机协同”必须尊重法律系统的社会根基及其互动关系。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博士研究生朱恒作题为《论<<>立法法>中的地方性事务概念——兼论法学概念的解释方法与限度>》的发言。朱恒博士生从“全国性-地方性”二元对立思维的主导出发,学界普遍运用纵向分权理论将地方性事务界定为专属于地方的立法事项。然而,《立法法》的规范体系中,立法事项或归中央专属,或属多级立法主体共有,地方专属立法事项难以确立,致使概念阐释陷入困境。事实上,我国立法权配置关系,并非中央与地方截然分立、互不相侵的分权格局,而是在中央掌握绝对立法权的前提下,通过中央政策引导、地方制度试验与立法经验回馈,实现统一法治框架下的立法层级互动与制度协同的纵向配置关系。因此,地方性事务并非为地方专属、独有的立法事项,而是统一的立法事务在地方治理场景中的具体形态。据此,地方立法应当区分为“规范依从型”与“政策导向型”两类,两类立法中地方性事务分别体现为细化、补充、委任,以及制度构建、规则创设等多种形态。对地方性事务概念的阐释过程表明,概念解释有其主观和客观之限度,追求法学概念语义上的绝对清晰,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法学概念的学理阐释应超越“非此即彼”的界定逻辑,回归中国的制度实践,融通政制设计、历史传统与治理功能,在动态秩序中把握其生成逻辑与制度价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张晚舟作题为《论意思自治在“穿透式”审判中何以实现——以“名实不符”合同案例为视角》的发言。张晚舟硕士生从“穿透式审判”误区批判性审视出发。“穿透式审判”误区的两种主要类型是一是忽略了合同的本质特征、二是忽略了合同的重要特征。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穿透式审判理念,在实务运行中存在误区,典型为合同定性的“泛借贷化”。该误区成因于公法与私法思维的混淆:源自公法监管领域、以规范目的评价为中心的“穿透式”思维,被不加曲辨地引入以意思自治为基础、以当事人真意为中心的私法范畴。对凯尔森和弗卢梅学说的逻辑演绎证明,公、私法思维具有本质差异。不同于以规范目的为核心的公法行为,法律行为效力源于当事人真意。积极主导建构公法行为的规范目的,在法律行为中仅系消极管制事由。故掺杂规范目的评价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值得商榷。合同定性与合同评价应被严格区分,合同定性阶段仅包含对当事人真意的探寻,系对意思自治的积极维护;合同评价阶段应承载规范目的管制要求,系对意思自治的消极保障。因此,应对路径的体系建构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合同定性阶段应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第二阶段:合同评价阶段应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峥作题为《预防性义务基本原理及其规范构造》的发言。李峥硕士生首先提出了预防性义务创设的必要性。其从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国家职能由反应型向预防型转型,预防型法治日渐兴起。作为预防性规制手段的一种,预防性义务在法律义务体系中逐渐由“非传统”的地位走向“传统”,越来越多的预防性义务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模式。然而,预防性义务的发展无疑将会扩大“法律义务圈”的范围,增加义务承担者的负担。因此,对待预防性义务的创设需要秉持慎重的态度,只有预防性义务满足义务来源的合法性要件、义务设置的必要性要件、义务负担的可接受性要件以及义务分配的衡平性要件时,其创设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才能得到保障。同时,为了防止预防性义务的随意创设以及过度预防现象的出现,还需要构建出一套风险防范制度,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实时监控制度以及反向证明义务制度的有效运用,能够防范预防性义务的滥用,降低预防性义务引发的代替风险发生的可能。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硕士研究生王浩铭作题为《交往理性视角下事实认定的似真推理与概率推理的协同进路》的发言。王浩铭硕士生以传统司法事实认定因形式逻辑的封闭推演与客观真实预设,面临认知偏误与程序失衡的双重困境出发。基于交往理性理论,司法事实的本质被重构为诉讼参与主体在程序规则约束下通过商谈互动形成的规范性共识。似真推理通过动态商谈整合竞争性叙事,生成符合经验法则的“最佳解释推论”,而概率推理借助贝叶斯网络建模证据关系,为假设验证提供结构化分析路径。二者的协同机制在“假设生成-验证修正”框架中调和经验模糊性与技术确定性,通过真实性、正当性与真诚性的动态检验,确保共识的理性基础。这一进路推动事实认定向“程序共识论”模式的转型,为平衡法律评价的人文价值与技术工具的科学理性提供理论支撑。
广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谢林煊作题为《话语作为方法:调解何以成功化解纠纷》的发言。谢林煊硕士生基于法律语言学的视角,采用法律人类学田野调查的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我国基层民事纠纷调解实践中调解员的话语进行分析,试图回答新时代“枫桥经验”何以成功化解基层民事纠纷这一本质问题。“枫桥经验”是我国目前多元纠纷化解的重要模式,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论文研究表明,在宏观层面,调解员的话语体现出法律性、道德性、治疗性、关系性、政策性的话语特征;在微观层面,调解员运用建立权威、控制话轮转换、代替一方发言、话题回避、重构争议焦点的语言策略掌控着纠纷调解进程。基于对调解员话语的分析,本研究旨在为基层民事纠纷调解的话语研究提供可行的借鉴,以期促进我国纠纷调解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
中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刘宏昕作题为《差异化概念分析的语境研究方法探究》的发言。刘宏昕同学以语境探究为研究视角出发,语境探究研究方法作为法律实证主义学派重要的研究方法,概念分析方法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过于抽象化的偏差,甚至出现了构建一套凌驾于事实之上的独立概念体系的倾向,导致了概念设置的混乱。对此,比克斯主张通过语境化的探究方法,将法学研究从普遍泛滥的概念设置升华到具体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文化的差异性与相似性,以宽和、理智的态度冲破止步于概念设置的抽象研究,也启示当今学者以更加宽和而又坚定的心态去构建本国自主法律知识体系,汲取域外优秀法律文化。同时,立足于实际的语境,总体考察理论背后的主题指向和理论渊源,而不是简单地提取不同适用情境的表面共性,在宏观的学科建设层面上为法理学历史渊源和方法演进的探究提供了全新的可能。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科生兰梓生作题为《“类推适用”与“习惯”的适用顺位研究:以《民法典》第10条为切入点》的发言。兰梓生同学以《民法典》第10条为切入点,对“类推适用”与“习惯”的适用顺位进行研究。法律漏洞可以通过“习惯”或者“类推适用”加以填补。现有理论下“法律”和“习惯”的解释路径存在差异,难以明确“类推适用”与“习惯”的适用顺位,存在一定缺陷。结合中国语境下的漏洞概念与法律体系化要求,应明确“习惯”作为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则“法律”应当为制定法;法律体系应当“皆为文义与目的”,但需加以限制。结合法律漏洞的填补过程,“类推适用”应当优先于“习惯”,但在实践上存在制度缺陷及习惯挑战。“类推适用”优先于“习惯”的实践困境,有必要借助完善法律规范的方式加以纾解,以回应习惯挑战、充分跟进国家政策。

学术论坛(四会场)与会专家
专家在评议环节,陶文泰副研究员、李杰副教授两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评议意见。
陶文泰副研究员对王焱坤、张倬瑀、朱恒、张晚舟、李峥、王浩铭、谢林煊、刘宏昕、兰梓生的报告进行评议并提出文章的修改意见。他表示王焱坤博士生对法律人思维的讨论及反思,如果说法律有理由,理由可以创设出新的义务。张倬瑀博士生的文章包含的要素过多,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可以讨论疑难案件的处理方法。朱恒博士生对于部门法中的一个小概念进行写作,选题很好。虽然概念很小,但是非常重要,论文的第四部分可以考虑修改。张晚舟同学需进一步思考,在司法实践中,意思自治是否真的需要穿透式审判?研究对象可以进一步限缩。李峥同学后续可以关注德国的预防性义务部分,期待其有新的启发。王浩铭同学对于司法偏差的问题,概率推理和计算问题是两个概念,后续可以进一步区分。刘宏昕同学、兰梓生同学作为本科生来说,基础理论研究做得很深,值得学习。

李杰副教授对王焱坤、张倬瑀、朱恒、张晚舟、李峥、刘宏昕的报告进行评议。李副教授认为王焱坤博士生的论文内容很好,但标题有偏差。张倬瑀博士生所述的算法偏见在智能检索里面本身就存在,需要进一步思考。朱恒博士生这个选题本身非常好,但把立法分为两种是不全面的。张晚舟同学,穿透式审判一开始用于金融监管,那么我们需要思考穿透式审判是否应该应用在司法审判当中?李峥同学列举了三类灾难性的结构,互相重叠。后续应当进一步总结出指导性的意见。刘宏昕同学作为本科生,写作功底非常优秀。在语境下解释问题,可以进一步结合案例进行说明解释。
